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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农家乐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发布日期:[2008-08-18]    共阅[1298]次
                    商州区农家乐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为使商州农家乐开发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商州区环境保护局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商州区农家乐开发建设区域环境保护要求,请严格按照要求落实。
    一、所有农家乐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之前必须申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申请试运行,经环保部门同意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应向区保护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运。
    二、所有农家乐必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处理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志,落实专人负责,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对经营农家乐产生的下列污染物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1、生活污水: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如修建沉淀池),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不得在河道设置直接排污口。
    2、生活垃圾:建设有足够容积的垃圾收贮点,垃圾经消毒处理后,送往垃圾处理厂处理或自建有防渗设施的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3、油烟、异味和热污染等:设置油烟、异味装置(油烟净化器),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烟囱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4、噪声:凡有噪声源的地方(厨房、歌厅、空调器等),门窗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周围居民应在200米以上,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
    4、农家乐周围应种植高底相间的阔叶林木和花草,使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给游客营造一个恬静、幽雅、舒适的休闲环境。
    四、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项目、不得建设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商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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