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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08-02-28]    共阅[1614]次
    
    第一条:为了促使局属各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队伍,根据《商州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局领导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行为由局督查组调查报区环保局批准后处理。
    第五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追究局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重大决策、政府决定专项资金管理、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对违反收费规定的。
   (六)对手续不齐全的办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碍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或本局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属股室、中队的,由本局调查取证,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属单位的,由上级主管监督部门调查取证处理;对单位领导及股室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领导监督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应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局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批准后,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各中队和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监督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社会义务监督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单位、股室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或上级主管监督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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