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日期:[2008-09-04] 共阅[972]次 | 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如何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宁环发〔2007〕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对工业企业污水排向农田、用于林地灌溉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判断其是否超标,并相应征收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规定,用于农田灌溉的污水必须是经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标准,不允许未经处理直接向农田、林地等排放污水。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废水 排污费 复函 |
|
|
|
|
 |
|
 |
| 办公指南 详情》 |
办公地点:商州区移动路城建大厦二楼西(名人街转盘北100米路东)
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行政办负责人:吕晓燕 2313395
计财股负责人:贾幸丽 2313395
开发股负责人:南志彦 2393856
污管股负责人:邵书堂 2393856
生态股负责人:朱 瑞 2393856
宣教股负责人:杨小芸 2393856
综合办负责人:张海芹 2393856
单位Emal:szhb12369@163.com |
|
|
|